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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一)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01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十一)妨害公务罪

1.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引起妨害公务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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