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您的位置: > 关于我们 > 正在办理

金亚太高级律师梁克秀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高某某辩护

方大胜、高理照、方宏翠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  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案  号    (2019)皖01刑终290号        
 
发布日期    2019-09-16    浏览次数    109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刑终290号
原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大胜,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101104870,安徽省肥东县人,文盲,合肥市瑶海区博爱殡葬用品服务部负责人、方氏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大兴镇漕冲村漕坊村民组127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7月4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世金,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理照,男,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6802023614,安徽省肥东县人,小学文化,合肥市瑶海区博爱殡葬用品服务部员工,住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蔡岗村何小郢北队村民组。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8月12日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06年10月1日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7月4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克秀,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冯贵祥,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宏翠,女,汉族,1964年1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6412230544,安徽省肥东县人,半文盲,合肥市瑶海区博爱殡葬用品服务部合伙人、方氏殡葬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住合肥市瑶海区濉溪东路站北村4栋9号。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11月30日,经一审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刘武虎,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有军,男,汉族,1976年4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604144874,安徽省肥东县人,初中肄业文化,合肥市瑶海区博爱殡葬用品服务部员工,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草庙村草三组,现住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琥珀名城10栋2003室。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4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飞,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丹,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华,女,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7403080542,安徽省肥东县人,初中文化,合肥市博爱殡葬用品服务部合伙人,住合肥市瑶海区濉溪东路站北三村4栋9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30日,经一审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姜孝虎,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加丽,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本军,男,汉族,1967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6704051053,安徽省长丰县人,文盲,无业,住长丰县罗塘乡鲁周村下二村民组。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4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飞,男,汉族,1983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312282356,安徽省肥东县人,文盲,无业,住肥东县白龙镇芦店村陈户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7月4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男,汉族,1983年5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305294877,安徽省肥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草庙村草三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4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虞根松,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亮,男,汉族,1991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104086171,安徽省庐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庐江县庐江矾矿宿舍小山路水塔52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3年7月30日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7月4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鹏生,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浩东,男,汉族,1998年4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804218419,合肥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东站社居委韩白塘组。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30日,经一审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佳伟,男,汉族,1998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80920207X,安徽省肥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肥东县八斗镇大谢村一二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30日,经一审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兴情,女,汉族,1966年4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660414052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初中文化,合肥市瑶海区博爱殡葬用品服务部员工、方氏殡葬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住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54号付28号。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11月30日,经一审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大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原审被告人高理照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方宏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原审被告人方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审被告人张有军、代本军、张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杨飞、何亮、韩浩东、谢佳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张兴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皖0102刑初6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方大胜、高理照、方宏翠、张有军、方华、代本军、杨飞、张建、何亮、韩浩东、谢佳伟、张兴情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 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