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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亚太高级律师梁克秀为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辩护

李春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皖0111刑初496号        
 
发布日期    2019-12-18    浏览次数    42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11刑初496号
公诉机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春光,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地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2017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克秀,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包检公诉刑诉[2019]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光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结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黄某、被告人李春光及其辩护人梁克秀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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