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知识

您的位置: > 罪名知识 > 涉毒犯罪

合肥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梁克秀为诈骗罪被告人成功辩护

来源:互联网发布者:未知发布时间:2021-01-22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5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宁国市,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0月23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4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县,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950418183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合肥客之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7年12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合肥安阳传媒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案件概述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2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临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梁克秀、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同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被告人陈淑鹏(另案处理)在合肥市蜀山区开设了合肥客之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该公司更名为合肥客之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方某某担任经理、郑某某担任组长,组员有马某某等人。该公司专门从事“杀猪盘”电信诈骗业务,具体诈骗方式是首先由公司购买多部手机、电脑作为使用微信聊天软件进行诈骗的载体,同时在微信上把微信号包装成女性身份,以此跟受害男性聊天,建立感情和信任,其次诱骗受害人说自己在澳门金沙、中彩网等网站上赌博,赢了很多钱,并发赢钱的界面给受害男性看,引诱受害男性在网站上赌博下注,最后业务员将受害男性下注的情况向老板汇报,老板通过网站后台操纵开奖结果,致使受害男性输钱,业务员再根据客户输钱的数额领取提成,受害男性输的越多业务员提成越高。

2019年3月,方某某让关广滢、郑某某用工作微信(微信名为囍,微信号为×××)虚构李欣妍的女性身份与被害人颜某聊天,诱骗颜某在澳门金沙网上进行赌博,同时为了进一步获取颜某的信任,马某某也冒充李欣妍的身份多次跟颜某语音聊天,后方某某将颜某下注的情况报告给老板陈淑鹏,陈淑鹏通过后台修改澳门金沙赌博网站开奖结果致使颜某损失71421元。后颜某发觉被骗,要求退赔。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方某某等人通过转账退还颜某50000元。颜某被骗21421元。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方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的亲属退赔被害人颜某经济损失1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案发现场方位图,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收条,谅解书,辨认笔录,被害人颜某的陈述,被告人方某某、郑某某、马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郑某某、马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方某某属自首,郑某某、马某某属坦白,均自愿认罪认罚;方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方某某、郑某某、马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郑某某的近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颜某的经济损失15000元,颜某对郑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颜某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郑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计214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某、马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方某某能主动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郑某某、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方某某、郑某某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对马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郑某某辩护人辩称郑某某属坦白、系从犯、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能够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马某某辩护人辩称马某某属坦白、系从犯的辩护意见能够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预交。)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于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于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所处罚金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小水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姗姗

书记员陈姗姗(代)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诈骗、入户诈骗、携带凶器诈骗、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 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