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您的位置: > 关于我们 > 正在办理

高级律师梁克秀为涉嫌诈骗罪案件倪某辩护

李晓伟、汪忠敏、张勇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皖01刑终669号        
 
发布日期    2020-12-28    浏览次数    186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刑终669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晓伟,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瀚海公司实际负责人,安徽省合肥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住合肥市包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6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振东,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嫣然,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忠敏,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捷谦优公司法人,安徽省无为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住芜湖市无为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勇,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8404302051,汉族,大专文化,原瀚海公司股东,安徽省庐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住合肥市政务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6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晓娟,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完颜圣浩,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宇超,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瀚海公司股东,安徽省池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住池州市贵池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6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庆,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瀚海公司股东,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埔桥区,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翔,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工程师,安徽省合肥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住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迎运,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辉,男,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捷谦优公司财务总监,安徽省无为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住芜湖市无为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青青,女,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捷谦优公司市场二部总监,安徽省庐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合肥市庐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维,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瀚海公司项目组负责人,河南省信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住安徽省淮南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天,曾用名胡艺辉,男,199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住淮南市八公山区。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志凉,男,199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瀚海公司项目组员,广东省揭西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阳市揭西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3日至8日临时羁押于惠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8月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押解至巢湖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运,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磊,男,199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捷谦优公司市场一部总监,安徽省无为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住芜湖市无为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刚,男,1994年5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捷谦优公司市场一部总监,安徽省无为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住芜湖市无为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克秀,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龚利,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万源,男,199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原捷谦优公司市场五部总监,安徽省无为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住芜湖市无为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捷谦优公司市场二部总监,安徽省霍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住六安市霍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强,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捷谦优公司市场二部总监,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住巢湖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伟,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捷谦优公司市场四部总监,安徽省枞阳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住铜陵市纵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韩,男,199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捷谦优公司市场三部总监,安徽省肥东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住安徽省肥东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胜,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巢湖市人,原捷谦优公司市场二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住巢湖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琦,男,199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捷谦优公司市场五部经理,安徽省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庆丰,男,199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捷谦优公司市场五部经理,安徽省铜陵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住铜陵市义安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何军,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后胜,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捷谦优公司市场四部经理,安徽省合肥市人,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住合肥市滨湖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卫国,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梅波鑫,男,199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捷谦优公司市场一部经理,安徽省旌德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住宣城市旌德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志,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磊,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文娟,女,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捷谦优公司市场一部经理,安徽省无为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住芜湖市无为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艾新义,男,199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捷谦优公司市场一部经理,安徽省宣州区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住宣城市宣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储鑫鑫,男,199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捷谦优公司市场三部经理,湖南省岳阳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安徽省岳西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荣冬梅,女,199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捷谦优公司市场二部经理,安徽省长丰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住合肥市长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刚,曾用名戴家伟,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捷谦优公司市场三部总监,安徽省合肥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庞杏,女,199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瀚海公司财务主管,安徽省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并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2019年10月14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廖和畅,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捷谦优公司市场一部业务员,安徽省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捷谦优公司市场四部业务员,安徽省肥西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辛友桐,男,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捷谦优公司市场一部业务员,安徽省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毅铭,男,199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捷谦优公司市场五部业务员,安徽省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程杰杰,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捷谦优公司市场五部业务员,安徽省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住淮南市潘集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并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2020年6月8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靖,男,199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捷谦优公司市场四部业务员,安徽省寿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淮南市寿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7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7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4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仁伯,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捷谦优公司市场四部业务员,安徽省枞阳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住铜陵市枞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并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2020年5月8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审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晓伟、汪忠敏、张勇、刘宇超、刘庆、方翔、倪辉、董青青、杨维、夏天、彭志凉、倪磊、倪刚、胡万源、孙**、高强、潘伟、刘韩、刘刚、高胜、李琦、刘庆丰、王后胜、梅波鑫、马文娟、艾新义、储鑫鑫、荣冬梅、庞杏、廖和畅、周**、辛友桐、李毅铭、程杰杰、李靖、朱仁伯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2019)皖0181刑初2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晓伟、汪忠敏、张勇、刘宇超、刘庆、方翔、倪辉、董青青、杨维、夏天、彭志凉、倪磊、倪刚、胡万源、孙**、高强、潘伟、刘韩、高胜、李琦、刘庆丰、王后胜、梅波鑫、马文娟、艾新义、储鑫鑫、荣冬梅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9)皖0181刑初2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本华
审判员  吴 林
审判员  汪 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吴健
书记员张爽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 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