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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亚太梁克秀律师今日会见涉嫌诈骗罪嫌疑人张某

安徽金亚太梁克秀律师今日会见涉嫌诈骗罪嫌疑人张某,并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附: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梁克秀,执业证号:13401199511224474,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联系方式:15205515866。

通信地址:合肥市长丰县北城世纪城祥徽苑写字楼1号楼23层。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被贵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申请人根据***本人的要求,为***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人认为:

一、辩护人认为***涉嫌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罪

根据辩护人会见***可知,***是经前男友**介绍进入公司上班的,**跟其说主要工作就是假冒客户说项目挣钱了,把热度炒上去,吸引其他客户去投资,原本这是很多公司为了宣传、吸引客户都会进行的行为。另外根据会见得知,***只知道**是她的老板,平台由谁管理、**之外还有什么老板、投资平台是否真实、客户投资款会流向哪里一概不知,综上可以得知***并无诈骗的故意,若投资平台确实不合法,***顶多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退一步而言,***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而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法律规定可看出,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并不是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是指犯罪嫌疑人若一旦离开羁押场所,就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或者妨碍案件的刑事侦查。就本案而言,对***取保候审不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或者妨碍案件的刑事侦查。

首先,经辩护律师会见,根据嫌疑人***陈述得知,她是经前男友**介绍进入公司的,从参与非法行为到案发不过3个月,在2021年1月25号就已经主动停止犯罪行为回到梅州老家,于1月28号在家里被侦查人员带走,其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就较小;其次,***只是帮助**进行非法活动,***的帮助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再次,***在公司无职位,只是个业务员,平时主要工作就是冒充投资客说项目挣钱吸引其他人去投资,起到次要、辅助作用;最后,根据***陈述,其只知道老板是**,**之外还有什么老板、投资平台是否真实她也不清楚,只是被前男友介绍进去工作的,也没想到前男友让自己做的竟是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

申请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其多次向申请人表示非常后悔自己以前的行为,以后一定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不再作出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嫌疑人***归案后在公安已经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本人悔罪态度良好,相信其即使取保候审,也不致发生危险性。

三、嫌疑人***家人愿意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

***家人表示如果贵局对***取保候审,愿意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同时***向申请人表示,如果对其取保候审,其保证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严格遵守,绝不违反。主要包括:(1)未经贵局批准不会离开矫正地;(2)在贵局传讯时及时到案;(3)不会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会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最后,***有稳定的生活和住处,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比较容易进行监管。

由于侦查期间辩护人无法看到案卷材料,并不全面了解案情,以上事实的界定主要来源于***的陈述。如果***的陈述是属实的,那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之规定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1条之规定,特向贵局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合肥市新站公安分局

申请人: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梁克秀 律师

2021年   3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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