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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飞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梁克秀律师二审成功辩护

来源:互联网发布者: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20-07-19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飞,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泗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泗县人民法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克秀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飞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皖1324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姜飞退赔被害人梁某二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姜飞不服,提出上诉。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阅卷后,提出书面审理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刑初15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群

审判员徐莉

审判员蔡玉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梅传喜

书记员刘攀攀

裁判附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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