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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亚太梁克秀律师辩护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判缓刑

来源:安徽合肥刑事律师网发布者:未知发布时间:2020-03-26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光辉,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7年7月7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陈锡泉,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克秀,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新检公刑诉[2017]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光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峰、张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光辉及其辩护人陈锡泉、梁克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日11时许,为办理招商银行信用卡,被害人鲁某在新泰市泉沟镇莲花山社区中誉电脑广场根据一名自称“招商银行工作人员”的要求上网并操作电脑,随后其招商银行卡内现金109870元被骗转入户名为“於松舟”的农业银行卡内;当天下午16时,为办理招商银行信用卡,被害人孙某在安徽省桐城市根据一名自称“招商银行杨主任”的要求上网并操作电脑,随后其招商银行卡内现金50175元被骗转入该户名为“於松舟”的农行银行卡内。当天,被告人王光辉明知以上银行卡的现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他人刷POS机将卡内160020元兑换成黄金。2017年5月31日,王光辉被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17年9月26日,王光辉主动将退赔款160020元上缴至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光辉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王光辉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鲁某、孙某的陈述,证人鲁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工作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通话记录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光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协助转换成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光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影响较小,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相应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光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洪凤

人民陪审员  阚兆春

人民陪审员  张明照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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