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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是行为犯吗

来源:互联网发布者:未知发布时间:2020-08-21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成要件。那么入室盗窃是行为犯吗?

  一、入室盗窃是行为犯吗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定性为盗窃罪,司法解释把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确定为“入户盗窃”,并没有区分盗窃既遂与未遂,故上述行为属行为犯。但行为犯也存在既遂与未遂,行为人实行行为终了是犯罪既遂,行为人因意志之外的原因导致实行行为没有终了是犯罪未遂。入户盗窃应以行为人在户内控制财物,将财物置于自己掌控之下作为实行行为完成的标志,在户内控制了财物就构成犯罪既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控制财物则是犯罪未遂。

  二、行为犯该如何认定呢

  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这类常见的犯罪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

  三、行为犯与结果犯怎样区分

  (1)以结果论责任是早期刑法一直延续下来的刑法观念,虽然我们并不赞成以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准,但许多犯罪的确是以结果的发生作为既遂的主要标志的。将这类犯罪归于结果犯之列,合乎传统思维观念。又由于既遂犯是犯罪的普遍存在形式,确立上述观念对研究和处罚既遂犯具有现实意义。

  (2)虽然我国刑法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原则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但我国刑法分则对法定刑的设置则是以处罚既遂犯为标本的。这就是说,立法者在给犯罪配置法定刑时,应当考虑的是该罪既遂形态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做到罪刑相适应。于是,依既遂标准说研究结果犯和行为犯合乎法定刑的配置规律,有助于法定刑体系的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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